讓與預售屋購屋權利 需開應稅發票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近來有民眾詢問,讓與預售屋購屋權利,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想將該預售屋購屋權利讓與他人,所收取的價款及後續房屋及土地款,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解釋,讓與預售屋購屋權利署銷售勞務性質,因此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之後並同意乙公司將購屋權利讓與丙公司,因此甲建設公司應於收取預售屋各期房屋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乙公司),並應留存乙、丙二公司的讓受契約;而乙公司則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的後續房地款,則由甲公司依規開立統一發票與承受預售屋購屋權利的丙公司。

舉例來說,假設甲公司以3000萬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因此乙公司繳付1800萬房地款,之後在未取得產權前,就將購屋權利以2600萬讓與丙公司,因此乙公司應依讓與價格2600萬元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的後續房地款1200萬,則由甲公司依規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購買該預售屋的權利義務讓與他公司承受時,所收取價款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住展房屋網》官網www.myhousing.com.tw;《住展房屋網》官方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myhousingfan。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文章資訊

好文分享

相關建案

桃園市 - 桃園區

大和御品苑

74萬/坪

桃園市 - 桃園區

宜誠謙里

54.5萬/坪

桃園市 - 大園區

中麗北極星

36萬/坪

新北市 - 林口區

璽來登帝璽

價格未定

新北市 - 三重區

甲山林市政帝景

價格未定

桃園市 - 大溪區

璟都大鎮-輕璟澤

32萬/坪

臺北市 - 松山區

鳴森大苑-鳴森苑

165萬/坪

桃園市 - 桃園區

大和仰慕

66萬/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