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防養地 10年內需取使照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遏止非都市土地藉由開發許可養地牟利,內政部日前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已獲准開發許可的開發案,應於10年內取得使照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文件,否則原開發許可將失其效力。此外,也一併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申請程序及放寬水利用地容許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許使用面積等,配合打綠色通道及推動再生能源等政策。

內政部表示,這次的4項修正重點包括(一)調整水保或整地排水工程辦理時機,減少二次施作不便情形;(二)對開發許可或同意的計畫被廢止或失效情形,明定後續處理方式(三)放寬水利用地容許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許使用面積,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率(四)限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保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

內政部指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修正後將有助於非都市土地的開發與管理,並在兼顧優良農業生產環境下,積極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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