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分配利益 建商應開發票!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如經政府查獲建商與地主合建分屋利益分配不均時,建商從未開立銷貨統一發票起,漏報的銷售額,除應補徵所漏營業稅額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由於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屬銷售行為,銷售額應以換出入貨物的市價取高者認定,故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銷售額應為相等,也就是不含營業稅的房價應等同地價(土地免營業稅)。

該局提醒,若建商雖然在合建分屋交易時,已依「房屋價格」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但卻未依規定以換出或換入貨物的時價從高開立,導致經查獲短報銷售額,將依營業稅法第17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依時價調整補徵營業稅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地主與建方合建分屋,以房屋與他人交換土地,屬銷售貨物行為,因此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若建商未依法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在未經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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