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繳土增稅 不得列成本費用減免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房地合一稅上路已屆滿一年,財政部日前指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而繳納的土增稅,若為去年1月1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後取得、並持有未滿2年的不動產,應先判定該不動產是否適用新制,再依相關課稅規定計算正確出售所得納稅。如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將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亦不得於收入項目之下扣除減稅。

財政部官員說明,由於所稱房地交易的所得額,是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的餘額。且因新制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為免重複減除,出售所繳納的土增稅,將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提醒,適用房地稅舊制的房地,在出售土地時雖然免納所得稅,但出售房屋時是依交易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核實計算,也就是將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稅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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