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重劃地再出售 不適用土增稅優惠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優惠配合政府土地重劃的地主稅負,土地重劃後的第一次移轉,無論是否為市府依都市計畫法辦理重劃或核准市地重劃,在重劃完成後移轉計徵土增稅時,均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4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稅額。

然而,台中市稅務局日前提醒,若民眾以繼承方式取得重劃區土地,且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後,才辦竣繼承登記並移轉,則該土地就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不適用相關優惠減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繼承重劃後的土地,因為並非支付重劃費用的土地所有權人,且原土地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因負擔重劃費用,使土地價值上漲得金額及其他土地的自然增值,均已於繼承時不課徵土增稅。所以當繼承土地後再移轉時,應以繼承當下的該地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且不可再從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重劃負擔費用。

稅務局提醒,如果民眾土地是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將不適用相關土增稅減徵的規定;另外,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申請減徵土增稅時,請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重劃前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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