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台別蓋太大 超過免計面積需課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許多民眾對於陽台、露台是否需課徵房屋稅霧煞煞,對此屏東縣財稅局表示,平台及露台正上方有遮蓋物者即視為陽台,依建築技術規則,陽台超出規定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並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章第1條第20款對於露台及陽台的規定,正上方無任何遮蓋物為露台,正上方有遮蓋物為陽台,而無遮蔽的露台可免計入建築面積,亦不計入房屋稅課稅面積 。

另外,財政部於1984年5月21日台財稅第53697號函釋規定陽台突出建築物水平斷面,計算建築面積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章第1條第3款規定,該建築物每層陽台面積之總和,以不超過該層主建築面積的1/8為限。而合計未達8平方公尺者,得建築8平方公尺可免計入建築面積。

稅務局指出,由上述規定可得知,若民眾家中陽台面積在上述規範的範圍之內,即不需課稅;反之,若超過上述規定,則超過的部分就要計入課稅面積,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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