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取得日 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於2015年中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今年6月完成成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最近欲將該屋出售,其房屋取得日應如何認定?是否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須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對此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所規定,房屋、土地取得日的認定,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民眾所提的預售屋於今年6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屬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因此民眾將該屋出售時,即適用於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應依法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稽徵所提醒,民眾個人若有符合房地合一稅新制範圍內的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除了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2款至第4款者外,均須於出售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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