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記建物解約返還 無須課契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根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若是因契約解除導致的不動產返還移轉,則沒有課徵契稅的問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辦理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的建物,若因契約解除而返還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納稅人依其所檢附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辦的案件,由於不在契稅的規定範疇內,故無課徵契稅問題。

至於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返還給付物的案件,雖然其登記原因歸類為「買賣」,但仍究與一般買賣不同,只要經稽徵機關查明,確認是屬於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的所有權移轉行為者,基於公平合理考量,也比照認定為非屬契稅課徵範圍,無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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