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金可列舉扣除 付款憑證須留存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減輕屬「無殼蝸牛」民眾的負擔,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列舉扣除項目。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全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

國稅局補充,但若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適用該項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如同時有合乎規定的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時,可自行計算兩者可扣除的金額,以較大者申報減除。

國稅局提醒,民眾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時,應檢附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的1人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理戶籍登記的證明,或是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切結書。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須妥善保存,以備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時,檢據供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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