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轉租契約新制 6月1日正式上路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促進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並保障租賃住宅包租業服務對象的權益,內政部於今年2月23日公告「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6月1日起實施,未來包租業與房東及房客簽訂的租約內容,應符合新制包租及轉租契約規定。

內政部表示,該次公告的包租契約,適用於包租業與房東間,包租業除應善盡一般承租方的義務責任外,亦應盡管理房屋責任,包含日常修繕維護、製作紀錄等。此外,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30日內,以書面將轉租範圍、期間、房客姓名等相關資料通知房東,以協助房東處理租賃事務。而為了鼓勵房東委託包租業經營,條例訂有租稅優惠,包租契約期間逾1年者,房東可享每屋每月最高6千元租金所得稅的免稅額,月租金6千元至2萬元部分的必要損耗費用則以53%計算扣除額,比自行出租還划算。

而該次公告的轉租契約,適用於包租業與房客間,除了納入一般租賃契約相關規範外,並要求包租業須兼負企業經營者責任,包含包租業與房客簽約時,應提供房東同意轉租書面文件、解說租賃標現況確認書及租約內容,並執行修繕維護事務及製作紀錄,供房客查詢等。如房東提前終止包租契約,包租業需協助房客優先承租其他住宅。

此外,於轉租契約中,也增列房客不得再將租賃住宅轉租,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以達居住使用目的;為避免包租業藉故收取高電費,明定電費若約定由房客負擔時,其計算不得超過台電公司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為防範包租業利用契約條款限制或剝奪房客權益,訂有不得記載事項,包含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遷入戶籍、稅費負擔之轉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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