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放寬新市鎮開發前使用管制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協助台商產業回流及留駐,昨日(6月13日)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第6條修正草案,解決新市鎮既有工廠廠房僅得於原地作原規模使用,不得擴廠或增建等問題,另外也放寬得於毗鄰土地申請增建臨時廠房,並可以立體化方式增建,強化產業競爭力及健全新市鎮產業發展。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

內政部表示,為協助台商回流,解決新設、擴廠土地困境,內政部除了在高雄新市鎮籌設產業專用區及科學工業園區提供產業新設廠房所需土地外,該次通過「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第6條修正草案,放寬在新市鎮未實施整體開發地區,既有工廠得於其毗鄰土地申請增建臨時廠房。

另外為了有效控管毗鄰土地臨時建築發展,以縮短未來實施整體開發後廠房拆遷時程,該次也參考「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增訂申請增建臨時廠房之毗鄰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既有廠地總面積2倍,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而為配合行政院於今年4月26日核定「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內政部已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並陸續發布實施。該次同時考量新市鎮特定區未實施整體開發前地區之合法工廠既有廠地,參考「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淡海、高雄及林口新市鎮特定區所在之各直轄市施行細則內有關工業區容積率之規定,增訂容積率及刪除廠房樓層數限制,使其得以立體化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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