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交通公設地 將免徵土增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依據「土地稅法」,僅有「都市計畫」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非都市計畫」範圍內者不得免徵。但日前大法官認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財政部近日廢除相關解釋令,並回應大法官779號解釋,將於2年內完成土地稅法修法。

大法官於今年7月5日作出釋字779號解釋,指出「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要求相關機關於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由於財政部於2001年11月13日發布解釋,指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的交通用地,不屬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該解釋被大法官認定違憲,財政部因此函釋,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財政部也將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然而修法完成前,土地所有權人移轉非都市土地,依照現況或依交通計畫編定為交通用地,是否均屬依法核定的公共設施用地,或是否為政府徵收範圍,仍須詢問相關機關意見。為保障納稅人權益,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若已依法繳納土增稅,可於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30天內申請復查,財政部將先把該類案件列管,視未來修法判斷是否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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