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戶籍遷出 須課一般稅率地價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即使仍實際居住於該處,仍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

稅捐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要件為: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理戶籍登記;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4、都市土地以3公畝(90.75坪),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211.75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上述要件,缺一不可。如因子女就學、工作需要、請領各項補助等需求,將戶籍全戶遷出,雖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且未變更作其他用途,依規定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提醒民眾,戶籍遷移時至少要保留1位仍設原址,以免影響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權益。

該局呼籲,子孫如戶籍遷回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今年9月22日適逢例假日,因此順延至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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