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義買賣土地 應課徵所得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有許多民眾偏好數人共同出資購地,並將土地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筆土地售出後,隱名出資人取得按出資比例計算款項,減除土地出資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依法列為其他所得,必須課徵所得稅。

例如,2014年甲君和乙君各出資500萬元合購土地,以甲君名義辦理土地登記,甲君在2019年出售該筆土地,總價1300萬元及售地相關費用20萬元,甲君將售地款項分配給乙君,乙君也必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申報費用計算方式為,甲君將售地款1300萬元按購買土地的出資比例分配給乙君650萬元(1,300萬元×1/2),乙君減除土地出資成本500萬元(1,000萬元×1/2)及必要費用10萬元(20萬元×1/2)之後的餘額140萬元,依法為乙君之其他所得。必須檢附相關證明,併入乙君201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並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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