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提醒 預售屋之推銷費用應列為遞延費用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以興建房屋出售為業,在房屋未完成交屋前,因預售房屋所產生的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中區國稅局於查核201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建設公司於當年度推出先售後建之大樓建案,預計2017年完工交屋,2016年間為該建案投入廣告費500萬餘元,於201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全數列報。經查核發現這些廣告費是屬於預售該建案房屋之推銷費用,不能直接列報為當年度的廣告支出,因此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

國稅局特別提醒,建設公司在房屋銷售階段發生各項費用、支出時,除了依照相關稅法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外,若是由預售性質所產生的推銷、廣告費用,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在預售年度應列為遞延費用,等到房屋出售認列銷貨收入年度,再申報為當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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