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 土增稅相關規定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落實政府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法市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40%之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市地重劃土地若是經配偶相互贈與,再移轉時既准予減徵土地增值稅40%,權利變換之租稅優惠又是參照市地重劃規範意旨訂定,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有關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之規定,因此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取得之應分配土地,於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准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該局表示,如此不僅得以維護課稅公平,還能夠提高更新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權利變換之意願,有助於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將會有專人為民眾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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