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處分之房地時價經查證者 得核實認定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欠繳逾繳納期間之應納稅捐,則其名下財產將遭禁止處分登記,其中土地依照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依照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動提示足以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之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該局說明,所謂「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依據財政部於2014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釋規定,是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2)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3)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4)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5)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6)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7)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8)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舉例說明:A君欠繳應納稅捐720萬元,其名下財產計有未設定抵押權之土地及房屋各1筆,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分別為500萬元及250萬元,持分均為全部,依1.2倍估算價值後,國稅局就相當於欠稅720萬元金額,函請管轄地政機關分別就上述土地持分全部(禁止處分估價:500萬元1.2=600萬元)及房屋持分40%〔(720萬元-600萬元)÷(250萬元1.2)〕範圍內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隨後A君主動提示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供審核,土地、房屋分別估價為800萬元及360萬元,經國稅局查明屬實,核實認定其不動產價值,函請管轄地政機關將土地禁止處分登記之限制範圍變更為90%(720萬÷800萬元),並塗銷房屋之禁止處分登記,以符合稅捐保全比例原則,兼顧公益及私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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