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土地經合併? 事關土增稅率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曾經接獲民眾陳先生去電質疑:出售名下所有土地時,並無出租營業,且自己設立戶籍在內,為何有部分面積要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陳先生出售之土地是經合併後再出售,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亦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除經查是土地所有權人連同主建物一併取得,且該土地與建築基地相鄰,位處該棟建築物圍牆內供出入通路等使用,與該棟建物的使用確屬不可分離者,才可於出售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陳君所有土地,經查該地經過合併,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亦查無與該棟建物的使用有確屬不可分離之情事,故陳君所有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應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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