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須知

Property Buying Tips

今天不動產小辭典要和大家介紹的主題是『土地複丈』!在申請土地複丈時,須核對基本資料是否正確,於現場鑑…

今天不動產小辭典要和大家介紹的主題是『帷幕牆』!舊有建築外牆都以石牆、抿石子為主,現代很多建築使用帷…

今天不動產小辭典要和大家介紹的主題是『實際完工日』!購屋前應仔細評估自身狀況,並詳細了解工程作業之流…

贈與稅是對無償給與他人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之行為所課徵之稅,屬直接稅,為防杜遺產稅逃漏而設立的稅課,使財產所有權人無法在生前以贈與方式分散財產。
一屋多賣或稱一屋二賣、一屋數賣、一物二賣,在簽訂預售屋、成屋買賣契約後,賣方尚未與第一位買方進行建物移轉登記,又與其他買方簽訂同一物件之買賣契約,並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轉讓,稱之為一屋多賣。
今天不動產小辭典要和大家介紹的主題是『建物測量成果圖』! 建物測量成果圖像是房屋的身分證,能夠初步了解建物的資訊與位置喔!
今天不動產小辭典要和大家介紹的主題是『預售屋紅單』!內政部為避免短期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
今天不動產小辭典要和大家介紹的主題是『塗銷登記』! 留意塗銷登記的應備資料是否齊全,如有任何疑慮可向地政士或代書詢問哦~ 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所進行之登記,稱之塗銷登記。 常見之塗銷登記之類型有抵押權、地上權、他項權利、不動產役權等。 其他應備資料、抵押權忘記塗銷整理及注意事項可觀看內文。
國內屋齡達30年以上的老宅超過450萬戶,其中雙北市150萬戶老屋重建,得耗費相當長的時間,數十年、百年時間都跑不掉。房市專家、住宅消保會顧問吳翃毅博士表示,老屋要危老或都更,近年不但受到營建成本高漲、還有住戶參與度問題,因而無法加速進行;不過老屋因為房價親民,仍受到不少小資族青睞,而民眾買老屋,包括電線、水路管線是否真有更換,需要特別留意。觀察住保會申訴案件顯示,買賣中古屋糾紛當中,勾選現況交屋,除了滲漏水之外,還包括買賣房屋廣告中標榜電線重拉,卻被新屋主發現諸多爭議及不為人知的怪象。

https://youtu.be/Bq-JTN1dWCI看到一個新建案的開價低於區域行情不要急著開心…

海砂屋會影響房屋結構安全,所以在房地產買賣中,把海砂屋視為「瑕疵物件」,不知情下買到海砂屋的話,通常…

實登2.0雖然讓預售屋市場更透明了,但制度還是存在漏洞,讓建案單價嚴重失真,大家如果拿這些不實資料去…

實價登錄2.0在7月1日正式上路,預售屋市場也全面納管了。申報預售屋備查資訊時該注意什麼?《住展》整…

隨著實價登錄2.0上路,預售屋也全面納管了購屋者該怎麼解讀預售屋成交資訊來幫助議價呢?我們就先從預售…

台灣疫情爆發,大家也宅在家、助防疫了嗎?記得去年有超多標榜「防疫宅」的建案推出,這些建案真的有助於防…

▼▼上集▼▼《購屋須知:新成屋房屋貸款7步驟上:https://myhousing.pse.is/3…

▼▼下集▼▼《購屋須知:新成屋房屋貸款7步驟下:https://myhousing.pse.is/3…

房市520檔期在門口了!今年有三種人蓄勢待發,分別是業者、買方,還有一種,就是各地方政府地政局的公務…

最近聽到最扯的事情,就是有房東說因為「房地合一稅」2.0即將上路,傳訊息來說要跟房客提高租金。中央政…

【文/住展房屋網】臺灣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地震發生頻繁,前陣子於宜蘭外海發生芮氏規模6.7的大地震震撼全台,成為近年來規模最大的地震。發哥(戴雲發)提醒,地震過後,民眾可以針對家中建物的大柱、大樑檢查,看看有沒有出現45度的裂縫,也要特別注意低樓層的結構狀況,千萬別輕忽地震對建物造成的損傷,可透過以下三步驟替住家進行簡易房屋健檢。
【文/住展房屋網】在台灣購屋除了越來越高的公設比,使實際室內坪數人人住「好窄」之外,車位與車道也要小心被動手腳!這次住展房屋網就解析房屋權狀與各種坪數給您聽,讓您不會花了大把銀子購屋,還得被當冤大頭!
【文/住展房屋網】代書,即是地政士、土地代理人,關於不動產買賣,託付信任的代書,仔細審閱文件,來完成買房與資產相關的人生大事吧!地政士主要的工作是代辦土地和不動產交易的法律文件申請及相關服務。經由考試取得證照,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主要的合約、貸款、過戶,贈與跟繼承,都包含在地政士的服務內容。
購屋前的準備   買屋前的準備 一.評估購屋時機
【文/住展雜誌】每一家房仲公司都會要求所屬房仲人員負有忠誠義務,房仲人員也會簽下同意書,約定忠實履行契約義務,盡力銷售公司物件,並禁止私下完成交易或獲取不當利益。如果房仲人員違反忠於其職責的應盡義務,房仲公司可以向員工請求賠償。
【文/住展雜誌】買預售屋時,契約上面都會寫著「建商應於建造執照核准後六個月內動工,全部工程自動工日起算XX個工作天內完成,並以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完工日。每逾一日,建商應給買方所繳房價的千分之X作為罰款。」這裡所謂的「工作天」,計算標準為何?
【文/住展雜誌】屋頂平台為大樓之共同構成部分,應由全體住戶共有使用,除非住戶之間有分管約定,否則頂樓住戶不能片面占用;而且,即使有分管的約定,也只能由頂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所享有,不得擅自將該分管權利讓與大樓的其他住戶及任意第三人。
【文/住展雜誌】房屋是否為「凶宅」,售屋者有告知的責任。依內政部的函釋,「凶宅」係指在屋內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之事實(不包括自然死亡);但兇宅之認定標準,是否只限於內政部所指的「凶殺」或「自殺」?在屋內意外死亡,是否列入凶宅之認定範疇?
【文/住展雜誌】很多民眾為了避免自家發生竊案或其他居住安全,會在自家門口裝上監視器,沒想到卻被鄰居控告侵犯了他的隱私權;究竟在哪個區域裝設監視器才是合法的?所謂隱私權的標準到底是什麼?
【文/住展雜誌】一般委託售屋契約都會訂有「禁止私下成交」條款,避免售屋者規避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但委託房仲賣屋,性質上是屬於民法的「居間」行為,房仲本應媒介成功才能請求報酬,「禁止私下成交條款」卻讓房仲即使未媒介成功也有報酬,違反民法「居間」規定的原則;因此,法院對「禁止私下成交條款」約定都從嚴解釋。
【文/住展雜誌】如果房屋有瑕疵,通常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賠償買方,但買賣雙方可以在買賣契約中,以特約條款方式免除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當事人如訂有免責特約者,應該明示清楚。
【文/住展雜誌】買賣房地借用他人名義登記的情形非常普遍,登記名義人只是「人頭」,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並無處分房地的權利,但借名登記只是一種內部的約定,該約定之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如果登記名義人擅自把房子賣給第三人,而這名第三人是「善意」的受讓人,那麼這種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的行為還是有法律效力的。
【文/住展雜誌】房仲業者隱瞞交易資訊的糾紛時有耳聞,最常見到如隱瞞漏水、海砂屋與兇宅等,讓不知情的民眾因此買到漏水、海砂屋、輻射屋、兇宅、違建、結構傾斜等房屋,消費者事後當然可以求償,但如果房仲業者本身也被賣方所騙,不可歸責於房仲,那麼房仲可以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火並不可怕,可怕的是你不知道火正在燃燒....
【文/住展雜誌】民法規定,買賣雙方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不論是口頭或是書面,只要「買賣標的物」及「價金」這二個要件雙方達成一致,契約即為成立。但法院認為,不動產買賣標的物數額較鉅,並非僅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為意思表示後契約即成立,尚待就各期價金付款方法及不動產交付日期、稅捐負擔、是否點交等交易重要事項進行議定後,達成合意,契約才能成立。台中地方法院最近有這麼一件案例可供參考。林姓女子在五年前透過友人向吳姓女子表示要購買吳女的土地,林女表明欲以一坪六萬六千元之價格購買,雙方在電話中討價還價,林女認為吳姓女子已經答應,雙方並約定一同至代書處處理後續相關手續。但吳姓女子事後反悔,林女不滿,告上法院,要求吳姓女子履行契約。
【文/住展雜誌】很多人買房子時都會連帶買個汽車停車位,但要注意,你買的是否為合法的停車位,因為有些建商會將住宅大樓地下停車場的法定機車位塗銷,改劃為汽車停車位出售,如果買到這種車位,可能會遭主管機關勒令禁止使用。
買屋進行中 一.議價
買屋後的權利義務 一.驗收
【文/住展雜誌】商辦大樓不得作為住宅用途,但因住宅區與商業區的土地差價可以到每坪十萬元左右,有不少建商因此在商業區興建辦公大樓,再經二次施工後,當成住宅賣給消費者,消費者若買到這種有瑕疵的住宅,可以要求售屋者負起「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但是,如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有瑕疵之情形,售屋者即不用負責。
【文/住展雜誌】在一般的委託房仲售屋契約中,都會約定屋主於委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逕與房仲曾經仲介的客戶成交者,視為房仲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屋主仍應支付服務報酬。這裡所指的「曾經仲介之客戶」,並不是要房仲將潛在購屋者之個人詳細資訊提供予屋主,而是指房仲曾引介有購屋意願之客戶予屋主知悉即可。
【文/住展雜誌】購買預售屋時,如果建商在廣告文宣中宣稱會提供交誼廳、健身房等公設給住戶使用,但房子蓋好後,建商說好的健身房等公設都跳票,這時,住戶可以向建商請求損害賠償。
【文/住展雜誌】公寓大樓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權決定管理費調漲事宜,但法院認為,如果要調漲管理費用,仍應符合適當性、必要性、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否則調漲管理費的決議會被法院判決無效,高雄地方法院最近就有一件確定的案例。
【文/住展雜誌】房地產買賣常見的交易糾紛是「斡旋金」拿不回來,主要原因就在只要付了斡旋金,並由房仲送達至屋主時,若屋主同意出售,此時斡旋金就自動轉為定金,買方不能反悔購屋,也就拿不回斡旋金。
【文/住展雜誌】建商銷售預售房屋,倘若買受人因故不能購買房地,欲與建商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時,建商往往會要求買受人簽署退戶切結書,作為憑證。這時候,如果你是買家,一定要看清楚切結書的內容再簽字。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公寓大樓的管委會能不能夠禁止住戶在自己家中燒香燭?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法院也給了一個有趣的答案。
【文/住展雜誌】車道面積坪數是否可以列為公共設施?在房地產買賣時經常引發爭議,最高法院對此做出見解認為,建商如果在買賣契約中將車道面積登記至公設建號,並不違反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文/惟馨周報】售屋廣告引起的糾紛相當多,如果建商的廣告內容不實,你當然可以提告,但要注意建商的售屋廣告是否屬於契約內容的一部分。雙方在契約中如明確約定將廣告內容排除,廣告就不是契約的內容了。
【文/住展雜誌】消費者購買房子,在交屋時應從速檢查所受領的房子,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倘若買受人怠於通知,法律上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文/住展雜誌】早期我國民間買受房屋時,向有頂樓屋頂平台歸頂樓住戶使用之慣例,頂樓住戶會在樓梯間設置鐵門加以區隔門禁,讓頂樓整層及頂樓樓梯間通往頂樓平台均由頂樓住戶單獨使用。但如果你買這種頂樓中古屋時,千萬不要以為可以繼續單獨使用這些空間,因為樓下的住戶可以要求行使權利,這些空間並不是頂樓住戶單獨使用。
【文/住展雜誌】國民住宅條例規定,國宅不得出租,且國宅土地屬於政府所有,購屋者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僅擁有地上權,國宅地上權期滿後,房屋產權應無償移轉登記為政府所有;上述這些規定均屬任何人得以查閱之政府公開「法規資訊」,房仲沒有主動提供法規資訊予消費者的責任,消費者必須自行注意。
【文/住展雜誌】建商常用社區有SPA游泳池等公設吸引消費者購屋,但這些公設多是建商利用「二次施工」的建物,沒有合法使用執照,引發不少的糾紛。社區的SPA泳池是違建,建商是否要賠?如果建商在買賣契約中明定「本社區之泳池……均於領取使用執照後施工修改項目,賣方已向買方明確告知,買方並已充分了解」,那麼你就告不了建商。
【文/住展雜誌】我國民法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原則上於物件移轉後始有適用,但出賣人既有給付無瑕疵物之義務,買受人亦有拒絕受領瑕疵物之權利。在房屋買賣中,如果房屋的瑕疵不能修補,或雖能修補而出賣人表示不願為之者,那麼在房屋移轉過戶前,買受人即得行使擔保請求權,並得拒絕給付相當之價金,以免損及買受人之權益。
【文/住展雜誌】陳姓家族擁有一棟房子,登記在家族七個成員名下共有,七人中有四人委託房仲公司銷售這棟房子,另外三名共有人並未在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上簽名,這種只有部分共有人簽署的委託售屋契約是否有效?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房地產買賣成交後,買賣雙方常約定以現況交屋,所謂「現況交屋」的真意為何?如果買受人於交屋後才發現房子有瑕疵,現況交屋後,是否還能行使瑕疵擔保的權利?
【文/住展雜誌】法拍代標業者如同房仲一般,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一樣受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規範。法拍代標業者接受委託代標後,應依仲介專業查知法拍屋有無瑕疵,並協助買受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的檢查。
【文/住展雜誌】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傾斜屋構成了「物之瑕疵」,買到傾斜屋的民眾可依民法的「瑕疵擔保」規定,向原售屋者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如果你買的是中古屋,碰到房子有傾斜情形,打官司求償不見得都會打贏,關鍵在於房子的傾斜程度,倘若房屋傾斜不會影響結構安全和日常生活,就不能算是「物之瑕疵」。
【文/住展雜誌】謝姓男子委託房仲公司賣房子,隱匿妻子曾在屋內自殺,房子已成凶宅的事實,在房屋現況欄上,勾選不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死亡案,被高雄地檢署依詐欺罪嫌提起公訴;法院最近出現愈來愈多的案例,認為隱瞞凶宅訊息售屋的行為構成詐欺罪,謝男的案例只是其中一例,今後如果原屋主故意隱瞞凶宅訊息的話,購屋者可以控告對方詐欺罪。
【文/住展雜誌】消費者購屋時,關於買賣契約的「標的範圍」,應以買賣契約中的記載為準,倘若契約所載建物面積與地政機關的「房屋登記謄本」所載面積相同,賣方並已依契約移轉房地所有權給買方,那麼賣方就已履行契約義務。
【文/住展雜誌】很多人購屋目的是為了投資,買的房屋都找已有租賃契約存在的房子,正好可以用房租來支付房屋貸款,但要注意,房屋原本的租金數額並不是買賣契約之重要事項,如果購屋後的租金收入比預期要低,不能怪售屋者詐欺。
【文/住展雜誌】消費者買到漏水屋,通常都可以要求售屋者修繕,但要注意,原房屋名義所有權人如果只是借名登記的人頭,僅配合真正的售屋者提供證件辦理過戶手續,那麼這名人頭並不是真正的出賣人,不用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文/住展雜誌】從高處看台北市街頭,頂樓加蓋的違建隨處可見,讓民眾的居住安全持續亮起紅燈,最近司法機關已不再容忍頂樓加蓋違建,最高法院有件案例,聞名國際的永康冰館張姓創辦人在永康街住家頂樓加蓋,被最高法院判決張女須拆除違建確定。
【文/住展雜誌】很多人購屋時通常都會一併購買停車位,但要注意,你買的是「固定車位」還是社區住戶大家必須抽籤,才有可能抽中停車位的使用權,最好在簽約前先搞清楚。
【文/住展雜誌】買中古屋時,經常會碰到屋頂平台使用權的糾紛,頂樓平台是建築物的基本結構,本質上是大樓住戶全體共有,全體住戶應依頂樓平台的使用性質及目的來使用。
【文/住展雜誌】買賣中古屋時,很多的契約中都會寫著依「現況交屋」,一旦在契約上簽了字,賣方交屋後,在法律上即屬已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賣方就沒有「不完成給付」之問題。除非賣方故意不告知房屋有瑕疵,否則事後即使發現房子有瑕疵,買家也很難向賣屋者求償。
【文/住展雜誌】內政部在四年前規定屋簷及雨遮買賣時不計入預售屋買賣價格,目前建商出售預售屋時,都依照「雨遮所有權登記但不計價」政策,但消費者要注意,內政部的公函開宗明義即說「為防止建商灌虛坪及哄抬房價」,因此,法院認為內政部的規定僅適用於賣方為建商,並不及於賣方為非建商的一般民眾。
【文/住展雜誌】公寓大廈的頂樓住戶未經樓下其他住戶同意,就擅自占用屋頂平台搭蓋違建之情況甚為普遍,在房地交易慣例上,頂樓加蓋(即「頂加」)與頂樓建物會一併出售,司法實務見解認為,頂加是否有被拆的風險,為交易重要資訊,賣方負有詳實說明之義務。
【文/住展雜誌】房客在租屋處自殺身亡,租的房子變成凶宅,導致房子租不出去也賣不掉,房東是否能向房客的家人提出求償?法院受理過很多這樣的案子,卻因法官認知不同,以致判決兩極化,有的法官判賠,也有法官判免賠,房東打官司感覺像在碰運氣。但最近台灣高等法院有許多判決案例,都趨向房東勝訴,可以向房客家人求償,顯然與過去法院判決的結果,有很大的落差。
【文/住展雜誌】內政部編印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規定,開工日期及完工日期都必須在預售屋買賣契約中記載清楚,但有些建商卻在契約內故意不提,或是大玩文字遊戲,企圖在逾期完工時減輕損害賠償的責任,消費者對此要特別注意。
【文/住展雜誌】有不少的建案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建商和代銷公司竟然將建案房屋依原結構設計圖為機電室部分,擅自拆除,作為室內面積使用,並對客戶隱匿建物之實際使用空間,虛報建物之坪數而出售,這種做法後果嚴重,要負上民事及刑事上的責任。
【文/住展雜誌】一般民眾常以為,不動產買賣時只要交易雙方講好,就可以辦理過戶,常不知第三人可能主張優先購買權,而使交易未必如預想般進行。這種情形在土地是多人共有時最常發生。
【文/住展雜誌】消費者買到有瑕疵的房子,當然可以向建商求償,但要注意,民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費者必須在二年內提出訴訟,否則會因時效已過,喪失瑕疵擔保請求權,官司會被法院駁回。
【文/住展雜誌】過去房市正夯時,紅單(房地買賣預約單)滿天飛,但這種「紅單」並不是正式的預售房屋銷售契約,僅為買方支付訂金保留買賣房地的預先購買權利,由於目前法令對此並無規範,有不少的民眾因而吃虧上當。
【文/住展雜誌】買房子借用親友名義登記的情形非常普遍,雙方成立「借名登記」關係,登記名義人只是個「人頭」,房子仍由真正的所有權人自己管理、使用、處分。借名登記不論是口頭約定或有書面契約都可成立,但是若雙方事先沒有簽立借名登記契約,借名登記就容易引發糾紛。
【文/住展雜誌】在社會上「借名登記」的情形非常普遍,依最高法院的見解,借名登記視同為委任契約,法律效果適用委任的相關規定,實際的所有權人如果終止雙方的借名登記關係,借名登記的人頭必須將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實際的所有權人,人頭並不能自行賣掉房子,否則要負刑法「背信罪」的責任。
【文/住展雜誌】不動產物所有權包含採光權及通風權,家中的通風採光如果被鄰居遮蔽,鄰居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的情況,你可以請求法院排除。但打官司時,主張權利被侵害的一方要負舉証的責任,如果舉証不足,就會敗訴。
【文/住展雜誌】海砂屋會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在房地產買賣中把海砂屋視為「瑕疵物件」,買到海砂屋的人通常可以向售屋者求償;但如果買方事先簽下協議書,同意售屋者及房仲公司皆不負擔氯離子含量之瑕疵擔保責任,那麼,買方就無法要求售屋者及房仲賠償。
【文/住展雜誌】齊先生辛苦存了多年的薪水與投資獲利,終於累積到成家的頭期款。透過仲介的介紹,在看屋過程與金額上都認為賣方誠意十足,決定買下新北一處中古屋。正當地政士準備進行雙方簽約時,賣方卻表示如果不使用價金履約保證,價格可以再低一點。經驗十足的地政士覺得疑點重重,便提醒齊先生可能產權或是賣方有問題,因為履保是以公正第三方角色保障價款,在交易過程中可以保障買賣雙方的金額。齊先生心裡警鈴大響,辛苦存的錢是無法承受任何一點意外的…。
【文/住展雜誌】上月起陸續交屋的板橋浮洲合宜宅案「日勝幸福站」,驚傳施工品質堪慮、地下室承載大樓重量的樑柱,到處龜裂,住戶們會擔心這樣的結構安全嗎?本文專欄告訴您尚未交屋的預購戶,可以退訂退款,已搬進去的住戶,則可以向建商求償。
【文/住展雜誌】購買的房屋在交屋前,如果房子突然遭屋主的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導致房屋產權不能移轉,屋主無法履約,這時候,買家該怎麼辦?
【文/住展雜誌】民眾買房時,經常碰到露台的使用權問題,露台的性質屬於公寓大樓的「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管理,但因要進出露台須先進入該樓層住戶的房屋後,始能出入露台,因此,一般認為露台是該樓層住戶專有使用,通常住戶間也會訂有「分管契約」,讓該樓層住戶單獨使用露台。
【文/住展雜誌】依民法規定,不動產的賣出或設定負擔(例如設定抵押權),受任人須有特別之授權,不得僅以概括授權為之。如果房地的所有權人僅概括授權其配偶可以使用其印章,但並無賣出房地的特別授權。此時,配偶代簽委託銷售契約委託房仲售屋,法律上是否有效?
【文/住展雜誌】很多屋主不喜歡仲介賣他的房子,原因是不想付高額的仲介費;也有人因自售房子的時候一直受到房仲的騷擾,用了各種理由婉拒,但房仲還是會持續不斷的打電話或到住家按門鈴,不堪其擾,於是在賣房子的時候會貼上「仲介勿擾」,希望仲介不要打擾。
如何在買賣契約中加註「凶宅」條款。(圖為示意圖) 【文/住展雜誌】買到凶宅可以要求解約還款,但凶宅案例千百種,如何在買賣契約中加註「凶宅」條款,保障買受人權益,是一門很大的學問。
【文/住展雜誌】民眾買法拍屋,若不想自己處理投標過程的瑣碎事情,都會找法拍代標公司代為投標,雙方的法律關係是一種委任契約,法拍代標業者如同房仲一般,同樣受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規範,法拍代標業者因故意或過失,導致委託的民眾權益受損,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位屬地震帶,有1/3是沖積平原地質鬆軟,加上人口稠密與各種工程建設發達,相對容易產生土壤液化災害。土壤液化主要發生在近代沖積平原地區深度20公尺範圍內。由於飽和含水的疏鬆砂粒土層,因地震力震動,使結構趨向於緊密的過程中,砂土層孔隙體積變小,其中的水壓力變的很大,導致砂土結構崩壞,暫時呈現像流砂的狀態,即為土壤液化。 房屋座落的位置受否有「土壤液化」,已成為現在買房的挑選條件之一。政府從2016年3月14開放「土壤液化潛勢區」的公開資料,建議消費者可上住展房屋網地雷專區查詢連結,透過輸入欲購買的區域查詢,即可知道是不是土壤液化的高危險潛勢區。 貼心提醒: 查詢系統分成「民眾版」和「專業版」, 以綠、黃、紅三種顏色標示土壤液化的程度, 綠:低度、黃:中度、紅:高度。 專業版的使用方式只要輸入地址就可以查詢,或者是拖曳地圖也能找到您所在地是否為土壤液化潛勢區。 土壤液化潛勢區查詢
曝露在輻射下形成的基因損害,不但會對本人影響,並會累積性的遺傳到下幾個世代。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 ICRP )表示:人體只要接受到輻射,不管劑量是多少,都有引發癌症和不良遺傳的機率存在。如何避免買到輻射屋呢? 輻射屋無法從肉眼判斷,目前已發現的輻射屋大都座落在台北市,其中又以七十一年至七十五年間興建的房子是屬於高危險群,建議消費者可上住展房屋網地雷專區查詢連結輸入查詢地址,即可知道是不是輻射屋。 貼心提醒: 政府為顧慮輻射屋之危險與人民之權益,訂有輻射屋拆除重建標準與補助措施,受輻射污染的房屋: 輻射年劑量在0.5至1.5侖目之間,住戶可向原委會申請改善規劃設計及40萬元以內之補助改善工程經費。 另,可依照污染狀況向當地建管機關申請重建。 輻射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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