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民法規定,買賣雙方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不論是口頭或是書面,只要「買賣標的物」及「價金」這二個要件雙方達成一致,契約即為成立。但法院認為,不動產買賣標的物數額較鉅,並非僅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為意思表示後契約即成立,尚待就各期價金付款方法及不動產交付日期、稅捐負擔、是否點交等交易重要事項進行議定後,達成合意,契約才能成立。台中地方法院最近有這麼一件案例可供參考。林姓女子在五年前透過友人向吳姓女子表示要購買吳女的土地,林女表明欲以一坪六萬六千元之價格購買,雙方在電話中討價還價,林女認為吳姓女子已經答應,雙方並約定一同至代書處處理後續相關手續。但吳姓女子事後反悔,林女不滿,告上法院,要求吳姓女子履行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