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須知

Property Buying Tips

所謂凶宅即屋內有非自然的死亡,如兇殺、自殺、跳樓,甚或是他處殺害移動至屋內停屍,這些房屋皆屬廣義上的凶宅。對於較為敏感的人,一旦不小心買到凶宅,就很難用任何方法來消除消費者的不安與恐懼,以及彌補房子在實質上之價值減損,建議消費者可上住展房屋網地雷專區查詢連結輸入查詢地址,即可知道您買的是否為凶宅,其他未發現登記者,亦可從以下方式查詢: (1)屋主現況說明:請屋主自行填寫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及買賣合約書,並詳細詢問屋主相關屋訊。 (2)實地訪查:多方訪查街坊鄰居以及管區,確認房屋資訊。 (3)透過網站「特殊物況資料庫」過濾比對,提供凶宅查詢的服務。 貼心提醒: 《民法》上民眾若買到凶宅,擁有「物之瑕疵擔保」的權益; 若前屋主對凶宅不知情,買方需在簽約5年內,立即通知原屋主,並在6個月內主張解約或減少價金的權利,原屋主需依法賠償。 若原屋主原本知悉凶宅之實情而刻意隱瞞,則不受需在簽約5年內發現的限制。但買方仍需於發現當下通知原屋主,並在6個月內主張權力,才可獲得賠償。
【文/住展雜誌】公寓大樓土地範圍內的空地和地下室由誰來管理使用?住戶間常為此引起紛爭,最高法院最新的見解是,公寓大樓的空地和地下室為全體住戶所共有,共同管理使用,任何一位住戶不得擅自占用,但如果住戶間有分管協議,讓其中一位住戶管理使用,那麼就不算是擅自占用。
【文/住展雜誌】海砂屋因氯離子含量過高,會影響房屋的結構安全及交易價值。因此,中古屋的買賣都會要求出賣人提出海砂屋檢驗合格報告,如果買賣的房子是在一樓,而賣方拿出同一棟樓的三樓房子海砂屋檢驗合格報告,是否能據此推論該一樓房屋也是正常的房子?
【文/住展雜誌】消費者委由仲介業者處理房地產買賣事宜,仲介業者既向消費者收取高額之佣金,就應該善盡調查不動產現況的義務,如果房仲業者沒有盡到責任,使消費者蒙受損失,房仲不得向消費者請求給付仲介報酬。
【文/住展雜誌】購屋時通常都會向銀行辦理房貸,如果無法辦理房貸導致不能支付尾款時,先前已付的款項會被沒收,要保障自己的權益,向銀行貸款相關事宜應該在房屋買賣契約中規定明確,才能避免事後的糾紛。
【文/住展雜誌】房仲代理屋主銷售房子,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都是依據「委託銷售契約書」的約定,如果房仲踰越代理權限,將房子以低於屋主願意出售的賣價出售,這種踰越權限之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對屋主不生效力。
【文/住展雜誌】陳姓婦人在二年前,透過中信房屋左營新光三越加盟店,巨地資產管理顧問公司的仲介,買下高雄市一戶民宅,事後才知道屋子曾發生命案,她認為房仲人員未詳於調查房屋是否為凶宅,顯有過失,要求仲介公司負起賠償責任。
【文/住展雜誌】跟房仲簽專任委託銷售契約賣房子,原則上,屋主在委託期間不能另與他人簽定買賣契約,以免一屋二賣,但是,若屋主另與他人簽約時,在契約中註明停止條件,約定應待委託期間屆滿而仲介沒有賣掉,這份合約才有效,那麼屋主就沒有違反專任委託銷售契約的問題。
【文/住展雜誌】消費者購屋時,如果認為建商的廣告不實,可以向法院提告,但在採取法律行動之前,必須注意「建商的售屋廣告是否屬於契約內容的一部分」。雙方在契約中如明確約定將廣告內容排除,廣告就不是契約的內容了。
【文/住展雜誌】可不可以在頂樓平台上搭建鴿舍,飼養鴿子?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台中地方法院曾經審理過這樣的案例。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銷售人員對建案作不實銷售,建商是否要負責?日前有位消費者向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申訴,指稱他於去年在三峽看預售屋, 業務員跟他說建案臨路的電線桿會作地下化處理,讓消費者信以為真買下房屋,等到建案要完工仍未見建商要將電線桿地下化,遂跑去台電公司詢問工程進度,卻得到沒有這工程案的答案。之後,消費者轉向要求建商履行承諾,建商卻將整件事情 推給業務員個人行為,要消費者找業務員負責,消費者不服遂向市府消保官投訴。
【文/住展雜誌】公寓大樓地下室為全體住戶共有,原則上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一樓住戶不能片面佔用,除非住戶之間有分管約定地下室歸一樓所有人保管使用,一樓住戶才有使用地下室的專用權。最高法院最近有這樣一件案例可供參考。
【文/住展雜誌】買房子如果買到漏水屋、海砂屋或是傾斜屋,可以要求賣方減少價金,倘若賣方不肯,雙方勢必要打官司請求法院裁判,通常法院會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定,估算房子因有瑕疵所應減少的價金是多少。但是,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報告如果不實,法院不會採信。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有消費者購買台中建商國雄建設公司於經國路上知名建案,交屋前該戶的牆壁、天花板及窗框在大雨時,便有嚴重滲漏水的情形,業者雖以注射防水材料方式修復,惟至交屋後約6個月期間,正逢梅雨季節,再次發生滲漏水問題,通知業者前來維修後,業者不但花了將近4個月的時間才施工完成,還造成天花板和木質地板的損壞,消費者原本以為漏水問題就此打住,未料迄今同樣的位置還是有滲漏水的問題,消費者因為漏水嚴重,故遲遲不敢入住,再次向業者反應後,業者不斷拖延修繕時間,消費者忍無可忍遂向消保官申訴。
【文/住展雜誌】買賣房地借用親友名義登記的情形非常普遍,在法律上,雙方成立「借名登記」關係,登記名義人只是個「人頭」,並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簽立借名登記契約,「人頭」事後常會否認有借名的情事,硬說房子是自己的,這時候,真正所有權人要如何主張權利?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買預售屋時,買方在產權登記完成前及繳清各期期款前,可以將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權利義務轉讓他人,在房地產實務上,稱為預售屋買賣的「更名權」;買方在行使更名權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 (即建商) 的同意,而賣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文/住展雜誌】委託房仲人員賣房子,如果委託契約中約定「委託人(即賣屋者) 與受託人(房仲)尋得之買方私下成交者,委託人應支付銷售總價百分之四計算之服務報酬」,這樣的約定,法律效果為何?約定所指的「私下成交」的真意又是什麼?
【文/住展雜誌】購屋時通常都會向銀行辦理房貸,接洽房貸有很大的學問,如何才能「摸對門路」,成為有意購屋者必修的功課。
【文/住展雜誌】房子買進後未滿二年就賣出,要繳奢侈稅,但如果售屋者能證明房子是自用住宅,則免課徵奢侈稅。有不少民眾為了規避奢侈稅,與買家商議另簽不實的買賣契約,被國稅局查獲,除了要補稅外,還要罰鍰。
【住展房屋網 蘇儀】民眾買房時,經常碰到露台的使用權問題,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公寓大樓的大門、屋頂、地基、走廊等性質上不許分割之部分,都是屬於大樓的「共有部分」,應為全體住戶共同使用,露台同樣屬於建築物的基本構造,自然也是共有部分。如果露台未經登記,沒有產權,在買賣契約內也沒有提到露台,露台就不是房屋之附屬物,不能為住戶單獨所有。
【住展房屋網 蘇儀】我國目前不動產仲介業者所使用之委託銷售契約書,可以分為「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及「一般委託銷售契約」兩種。售屋者如簽專任約,在委託期間內受到很多限制,例如屋主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委託其他第三者仲介,倘若屋主違反約定,專任約的受託房仲公司仍然可以請求屋主給付服務報酬。
【住展房屋網 蘇儀】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後,買方依約付款,賣方則須準時交屋,如果賣方遲延交屋,構成「給付遲延」,買方可以請求賣方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住展房屋網 蘇儀】買房子買到凶宅,可以向前屋主求償,即使凶宅的事故發生距今年代久遠,周圍鄰居早已淡忘,無人提及,而房屋歷經多次出租轉手,居住在內者均無靈異不吉之事,但凶宅仍然構成「瑕疵存在」,前屋主還是要負責賠償。
【住展房屋網 蘇儀】買公寓大樓的房子,社區的公設為全體住戶共同使用,屬於房屋之附屬建s物,與房屋所有權無法分離,通常房屋買賣的權利範圍都包括公設在內,如果建商將公設部分違法進行二次施工,使得公設有被拆除的風險,公設當然有瑕疵,消費者可向售屋者求償。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建商推銷溫泉住宅時,在廣告中宣稱「兼具碳酸與鹽化成份的極品好湯,得作為促進健康之有機飲用水,具飲用功效」,這種指溫泉不但可以「泡」還可以「喝」的用詞,是否構成廣告不實?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房仲人員扮演居間介紹買賣房子的角色,居間介紹有兩種情形,一為「報告居間」,只報告訂約的機會即可,其他不用管;另一為「媒介居間」,必須要負責撮合買賣雙方訂約;這二種居間的差別在於,媒介居間必須要有買方或賣方的委託授權,而報告居間則不用有授權。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 】公寓大樓的屋頂平台為全體住戶共有,頂樓住戶如果擅自占用,經其他住戶提告後,法院都會判決頂樓住戶應將頂樓平台的違建拆除。最近,法院又出現新的案例,頂樓住戶除了要將頂樓平台的違建拆除外,還要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賠償樓下住戶的損失。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房屋發生漏水情事,勢必影響居住品質,依通常交易觀念,構成物之瑕疵。然而房屋之漏水瑕疵於修復後,是否會造成交易價格貶損呢?
【住展房屋網 蘇儀】消費者委託仲介買賣房子,在簽委託約之前,可以要求把契約帶回家審閱,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消費者如果有其他考量而選擇放棄審閱權,可以勾選「簽約前已確實攜回審閱三日以上無誤」,當你在上面簽了名,事後不得再以「實際未獲三日審閱期間」來爭執。
【住展房屋網 蘇儀】內政部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制於今年四月實施,舊制原本規定「房屋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但新制修正為「有誤差就互相找補」。如果消費者購屋後才發現面積短少,可以向賣方請求減少價金。
【住展房屋網 蘇儀】頂樓加蓋是台灣房地產獨有的產物,早年公寓大廈的頂樓住戶未經樓下其他住戶同意,擅自占用屋頂平台搭蓋違建之情況甚為普遍,消費者如果要買「頂加」的房子,必須先對頂加的法律關係有所了解。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建商若對市場供需評估失誤,興建的大坪數住宅賣不掉,可否將建物未售出部分變更原隔間設計,把大坪數住宅改為多戶小套房出售呢?
【文/住展房屋網】買賣的房子有瑕疵,售屋者當然應負瑕疵擔保的義務,但買受人也應負檢查及通知之責任,倘若買受人怠於通知售屋者,在法律上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此時,售屋者不用再負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也不得向售屋者請求賠償。
【文/蘇儀 攝影/蕭全祥 】消費者買到凶宅,過去的處理方式都是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但法院最近出現新的案例,認為隱瞞凶宅訊息售屋的行為構成詐欺罪。今後消費者如果買到凶宅,有証據能夠証明是原屋主故意隱瞞凶宅訊息的話,可以控告對方詐欺罪。
【文/蘇儀】建商興建住宅大樓銷售後,又收購相鄰的畸零空地再蓋另一住宅大樓出售,影響到原先購買前一棟大樓住戶的日照及視野,建商對受影響的住戶是否要負瑕疵擔保責任?
【文/蘇儀 】季姓男子等八名住戶購買冠德建設興建的「美麗景安」,不滿建商以「輕質灌漿牆」作為分隔牆,隔音效果很差,全無隱私,隔壁沖馬桶、說話聲都聽得一清二楚,提告求償。一審法院認為買賣契約未針對分隔牆作特別約定,判住戶敗訴。但住戶上訴後,全案翻盤,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建商並未達到輕質隔間牆所應具備之隔音標準,改判住戶勝訴,建商應賠償每位住戶各四萬元。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好扯!新北市有位民眾向某建案接待中心的代銷業者買房子,民眾先付訂先,而代銷則給予民眾一張預約單,在訂金預約單上,上面所載之車位價款為170萬元,而買賣總價欄位登載1850萬元。該位民眾以為自己買到便宜的房子,但在交屋入住後才發現,車位買得比別人貴,怒而向消保官投訴。
【文/蘇儀】屋主委託房仲銷售房子時,在不動產買賣委託書中,常會出現「委託人(即屋主)實拿×××萬元」的字樣,這裡所謂的「實拿」其真意是什麼?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預售屋買賣契約中,通常都有「違約金」的條款,消費者最好在契約上記明違約金屬於懲罰性質,將來建商遲延交屋,就可以請求懲罰性的巨額違約金,這對消費者比較有利。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三年間在新北市八里區推出「春天&戀人」建案,在社區大樓二十五樓頂樓蓋「空中游泳池」,有民眾購屋後認為,這座「空中游泳池」是建商將原始設計在頂樓之花圃違規利用二次施工非法變更而來,且游泳池設在頂樓亦有結構安全之疑慮,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建商賠償,引發一場爭議。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房價漲,許多建商將原本應當作為廠房、廠辦的工業用地建築紛紛改建為住家使用,於是市場上出現很多在工業用地上蓋住宅的「工業住宅」,這些工業住宅因土地取得成本較低,房價略低於市售房價二至三成,外觀上也與一般住宅相差無幾,所以吸引不少民眾購買。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購買預售屋時,在契約中通常都會有下列約定:「建商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購屋者辦理交屋,購屋者應按建商指定之交屋與驗收日期配合辦理交屋手續,且同時繳清交屋相關款項。」,如果建商在「交屋期限」屆滿遲延交屋,應負賠償責任。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近年來每年自殺死亡人數都突破四千人,其中有相當大的比例是發生於屋內,形成所謂的「凶宅」,而政府至今僅公告海砂屋及輻射屋的資訊,至於凶宅部分則未公告相關資訊讓民眾公開查詢,因此,房屋是否為凶宅,查證相當不易。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簽不動產買賣契約後,如果有一方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解約求償,但須注意踐行催告程序,催告對方限期改善或履約;為了舉證方便,催告方式在實務上大多會以『存證信函』進行,但寄存證信函時,要注意不要寫錯對方名字,而且一定要使用「回執聯」,讓對方在「回執聯」上簽名,如此在往後進行訴訟時,將可避免舉證的困擾。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國內的大型建設公司轄下通常都會有很多的關係企業,這些關係企業推出建案時,往往利用大建商的商標,打出「××企業機構」的招牌宣傳,讓人誤信這個建案為大建商集團所推出之精品,然而一旦與消費者發生糾紛,消費者能夠向大建商求償嗎?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不動產仲介業市場競爭激烈,有些房仲獲悉屋主有意售屋時,在還沒有跟屋主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前,就先要求帶客看屋,當客戶同意售價願意購屋後,房仲是否能以媒介買賣成功,向屋主收取服務費?法院的答案是「不行」。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房價高漲,民眾購屋時通常都會向銀行辦理房貸,一般來說,銀行核准的貸款約為房價七成左右,但買方簽約購屋並支付定金及部分款項後,如果遭銀行拒絕承貸,無法再付後續款項,該怎麼辦?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一般民眾以為買公寓大樓,一樓住戶有使用地下室及一樓空地的專用權,頂樓住戶有使用樓頂平台的專用權。但這種觀念是錯的,不符合法律規定,除非住戶之間有分管約定,否則頂樓平台及地下室為全體住戶共有,一樓住戶和頂樓住戶不能片面占用。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房屋是否為凶宅」屬於房屋交易之重要資訊,售屋者有告知的責任,否則構成「物之瑕疵」,要負賠償責任,但「凶宅」的範圍究竟如何認定呢?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委託房仲公司代銷房子,當然要付給房仲人員仲介服務費,如果買賣契約事後解除,仲介服務費是否會因此受到影響?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很多年紀大的民眾購買房屋後,常將房子借名登記在子女的名下,但近年來世風日下,孝道逐漸淪喪,原本只是「人頭」的子女,常會翻臉不認帳,與父母爭產,硬說房子是自己的,最後雙方不得不打官司解決糾紛。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內政部在九十七年七月函釋,「凶宅」係指在屋內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之事實(不包括自然死亡);坊間的「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根據此一函釋,將「兇殺」或「自殺致死」作為是否兇宅之認定標準,讓屋主勾選;這裡衍生出一個問題,兇宅之認定標準是否只限於「凶殺」或「自殺」?在屋內意外死亡,是否能列入凶宅之認定範疇?
傾斜屋構成了「物的瑕疵」,買到傾斜屋的民眾可依民法的瑕疵擔保規定向原售屋者請求損害賠償,可以求償的項目包括「直接減損」和「間接減損」,直接減損是指因房屋傾斜需修復補救或整治損害所支付之相關工程費用,間接減損則為房屋「污名化減損」。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建商若對市場供需評估失誤,興建的大坪數住宅賣不掉,可否將建物未售出部分變更原隔間設計,把大坪數住宅改為多戶小套房出售呢?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 】每個人都希望享有安寧、舒適又安全的生活品質,如果你住的社區有個惡鄰居,你要如何自救呢?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仲介公司與賣方簽訂的委託銷售契約中,都會註明:「買方出價高於賣方底價,雙方的買賣契約即成立生效,賣方必須支付房仲服務費,」此一條款行之多年,被稱為仲介業的「霸王條款」。但法院最新判決認為,這一條款剝奪賣方的賣屋決定權,對賣方不公平,違反消保法規定,應屬無效。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陳姓男子經由法拍買下台中市「全國大別墅社區」內的一棟別墅,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成為該社區住戶,社區有一條對外通往公路的道路,別的住戶都可以通行,社區管委會與其他的住戶卻阻撓不讓陳通行,讓陳的房子成為「袋地」,陳氣的告上法院。請求確認他有通行權,管委會與其他的住戶並不得設置障礙物或為任何妨害他通行之行為。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 】公寓大樓的屋頂平台為全體住戶共有,頂樓住戶如果擅自占用,經其他住戶提告後,法院都會判決頂樓住戶應將頂樓平台的違建拆除。最近,法院又出現新的案例,頂樓住戶除了要將頂樓平台的違建拆除外,還要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賠償樓下住戶的損失。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 】公寓大廈的住戶將自己的大坪數房屋分割為多間小套房出售(或出租)牟利的情形愈來愈多,按理說將自己的房子隔間,旁人無權干涉或反對,但最高法院認為,分割多間小套房如果危害到公寓大廈的居住品質及公共安全時,社區管理委員會就有權阻撓。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 】鄰居之間原本應該和睦相處,但幾乎每一個公寓大廈社區都會有少數的惡鄰居存在,如果惡鄰居太過份了,你可以向法院提告,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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