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後的權利義務 – 四.管委會成立

一般來說,為維持社區或大樓之公共安全、安寧及清潔衛生,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及修繕等,社區或大樓在交屋後一定期限內,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 ( 住戶 )會議,並成立管理委員會,以便與建商辦理公共設施及公共管理基金等移交手續。

管委會的權責與義務,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決議,通常有幾項重點如下:

    1. 管委會或經推選之管理負責人,於約定期限內,與建商辦理點交共用部分及附屬設施設備 ( 移交時如有瑕疵,要求建商負責修繕 ) ,點交後即由管委會自行管理及負責維護;
    1. 清點預收管理費支出項目及費用,餘額進行點交;
    1. 依照規定完成點交後,即可向主管機關報備,申請撥付建商申請使用執照時依法提撥之公共管理基金;
    1. 決定由管委會聘僱服務人員,或委請專業顧問管理公司直接管理;
    1. 可制定社區或大樓裝修辦法,規定日後住戶需裝潢時,是否須繳交一定金額之裝潢保證金;
  1. 由管委會製作財產管理維護目錄清冊,並定期公佈管理費收支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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