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藏在細節裡!二次施工變違建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公設二次施工後被認定是違建,建商是否應該負責拆除?台中市政府消保官日前接獲投訴,指稱社區「防災中心」遭建商變更為「管委會辦公室」使用,經建管機關查認應限期拆除,但建商以房屋買賣契約已明載「買方同意變更使用」為由拒絕負責,目前雙方仍在調解中。專家建議,民眾可在簽訂合約時加註限制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明,如果建商沒有按照原核准建照圖說施工,在建築完成後,不符核准圖說的建物設施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建,就會面臨回復原狀或強制拆除的問題。

消保官提醒 這條文要注意

李善植表示,部分建商將有限空間違法擴大使用,並以話術包裝行銷,例如將「蓄水池」稱為「游泳池」、「防空避難室」改為「健身房」等,實務上,這些在取得使照後再二次施工改建的設施,並未依法申請變更設計,均屬「違建」。他提醒民眾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應詳加瞭解契約內容,避免同意建商得違法二次施工或變更用途。 

全球居不動產情報室總監陳炳辰表示,民眾若確實簽署二工同意書,法理上既有簽約就得遵循合約,只能事後要求建商協助處理違建,除非民眾能舉證建商刻意隱瞞,否則難以構成廣告不實。陳炳辰建議,民眾雖可對建商事後主張損害賠償並催告改善,但預防勝於補救,簽約前應該掌握原始設計圖,可在合約加註拒絕二工、違建,並註明違約時合約形同無效,爆發爭議才能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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