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變更建築用途 最高可罰30萬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李善植局長指出,近日審議案件發現,部分案件人無依據建築物只用類組規定,隨意變更建築物用途,遭主管機制裁罰。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表示,根據「建築法」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每個建築物已有經核定的「使用類組」,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按照使用類組規定來使用。

李善植表示,民眾雖擁有該建築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但不代表可隨心所欲變更建築物的用途。若要更改建物用途,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並取得核准,才不會以避免需負擔本來該場所的成本之外,還因誤觸建築法規需支付高額罰款。

裁罰金額最高可達新臺幣30萬元,最低為6萬元。法制局提醒民眾,需留意建築物使用執照上所記載的事項,並按照「用途欄」的記載來使用建築物,以免面臨責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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