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有妙方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民眾如果有換屋需求,出售依房地合一稅課徵的自住房地,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移轉登記的時間差距在2年以內,且符合自住規定者,就可以申請重購退稅或抵稅的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重購新房地在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自住房地,是指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以配偶之一方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不過如果重購新房地,在購買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賣出時,要將原扣抵稅額歸還。

重購5年內再移轉 原退稅款被追繳

舉例而言,甲在108年10月出售A房地,繳納房地合一稅30萬元,甲之配偶乙於109年10月另買進B房地。因甲出售A房地與乙重購B房地期間在2年內,兩人均設籍且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甲可申請重購退還稅款30萬元。之後乙在111年10月將B房地出售,屬於重購5年內再行移轉,依法甲須被追繳原退稅款30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在申請重購退稅後,應注意該新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能再移轉或是有出租、營業、全戶戶籍遷出等情形,以免原退還稅款會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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