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當冤大頭! 租金別人領走 綜所稅仍須由房東申報

文/陳曼羚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即使房東與房客約定好將房租付給第三人,房東仍是租金的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私法契約不影響稅法規定

台北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中有關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具有強制性,不會因當事人私自約定而變更稅法規定的課徵對象。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出租財產的租金屬於出租人的租賃所得,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租金,仍應該以出租人為所得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與乙出租共有房屋(兩人各持分二分之一)給A公司,雖然約定A公司將每月租金20,000元全數付給乙,但原本應該由甲受領的租金部分仍屬於甲的租賃所得,甲、乙在當年度因出租共有房屋而有租賃收入各120,000元(20,000元×12月/2人),A公司應以甲、乙為所得人,分別依法開立給付總額各120,000元的租金免扣繳憑單,供甲、乙申報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縱使約定租金讓給第三人受領,仍應就讓與部分的租金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事後遭補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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