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 由共有人推代表繳納房屋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該局說明,共有人之一於稅款繳納後,對其他共有人就超過本人持分之房屋稅有求償權。如稅款繳納後向其他共有人求償不便,或代繳有爭議,亦可向該局申請就各共有人之持分分單繳納房屋稅,各共有人只須負擔其持分之房屋稅即可。但為免影響稅款之徵收,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保留持分共有方式,亦即房屋稅籍不得分開設立。

稅捐局舉例說明,甲乙丙3人共有房屋1棟,持分各3分之1,今年應納房屋稅為3,000元,甲乙丙3人推派甲為納稅代表人,甲繳納後可再就非其持分部分之稅額2,000元向另2人求償;亦可向稅捐局申請分單繳納,稅捐局就其各自之持分核發金額各1,000元之房屋稅繳款書3紙,分別交由甲乙丙3人繳納,但房屋稅繳款書上之納稅人仍記載為甲乙丙等3人。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住展房屋網》官網www.myhousing.com.tw;《住展房屋網》官方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myhousingfan。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文章資訊

好文分享

相關建案

臺北市 - 松山區

鳴森大苑-鳴森苑

165萬/坪

臺中市 - 北屯區

富宇鉑金大苑

價格未定

臺中市 - 沙鹿區

富宇漾

價格未定

臺北市 - 中正區

熙鼎九簷

價格未定

新北市 - 土城區

朗沐

68萬/坪

桃園市 - 大園區

臥墨池

68.5萬/坪

桃園市 - 桃園區

恆ONE

48萬/坪

桃園市 - 蘆竹區

中謹雲極MIT廠辦專區

30.5萬/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