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讓與他人續建 使照所載起造人需納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有民眾於日前詢問,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就將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並變更房屋起造人名義,這樣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對此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若是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尚未完工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執行,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照者,則免徵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由於買賣、交換、贈與等事由發生,若原先建物承受人同時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照者,應依法於使照核發30日內申報納稅,逾期申報者,每3日加徵應繳稅額1%,最高以應繳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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