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霸下車條款」1年內遲付租金催3次 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內政部18日部務會報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3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及「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為三大方向。其中,租霸條款部分,不少包租代管業者就發現租霸日益增多,能增強房東不遭欠租的保障,也能促使租屋市場更健全。
 
崔媽媽基金會先前點出,目前《租賃條例》第10條,雖有針對承租人欠租、毀損房屋、違法轉租的提前終止規範。但實務上,《公證法》僅規範承租人「欠租」及「屆期不返還」可逕受強制執行,其他租霸行為未被涵蓋;且受第13條要件限制,若為承租人欠租事由,已公證的租約,仍需等租期屆滿,或另提訴訟,方能聲請聲請強制執行收回房屋,徒增時間與司法成本。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當中,有「租霸下車條款」。示意圖/取自國家住都中心
國家住都中心興辦「梧州好室」社宅,正式公告受理租屋申請,最低月租金含管理費5390元起。圖/取自國家住都中心
 
崔媽媽基金會也建議增訂「租霸下車條款」,提供進行租約公證的房東,更積極地糾紛處理協助,並將公證逕受強制執行之「欠租終止」,及擴大包括其他嚴重租霸行為,皆可視同租期屆滿。
 
出租人權益保障。圖/內政部提供
 
而內政部「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的修法部分,對出租人的保障,目前擬定包括屢次遲付租金/費用且經出租人催告仍未全額繳清,一年內累計3次:以及於租屋處從事非法活動、妨害安寧秩序,如擾鄰、吸毒、租屋處作詐騙機房,經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認定情節重大,或經行政機關裁處、警察機關處罰或司法判決認定屬實,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
 
此外,租約經公證及匯款付租,承租人欠租符合法定終止租約情形,視為租期已屆滿,出租人得免經訴訟逕送強制執行(依公證法規定)。
 
出租人權益保障。圖/內政部提供
 
聯勝房屋副總蕭淳晏表示,現行租客承租後如果就開始欠繳租金,即便是公證的租約,仍需等租期屆滿才能提起訴訟收回房屋,因此在強化租客權益時,能解決欠租提前租終止租約的問題,對房東也能更添一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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