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售廣告費 地主建商共分攤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11目規定,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的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售價比例共同分攤。

國稅局表示,日前查核甲建設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銷售新竹縣內建案,該公司列報廣告費500多萬,雖與地主約定銷售的廣告費全由建設公司來負擔,但廣告效益已及於土地,應該依售價分攤給房屋跟土地,故按土地與房屋的售價比例,調減甲公司廣告費。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建商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房屋及土地,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歸屬地主銷售土地的相關費用,包括廣告費在內,不能減除。建商所支付的廣告費,廣告效益也擴及土地,應由雙方分攤並各別計算損益才合理,就算建商真的要替地主負擔廣告費,那廣告費也不得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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