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土地申請退稅 無次數限制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已申請重購退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屆滿5年列管期限後再出售,並再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可否再次申請重購退稅?

稅務局回應,根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符合同條規定的土地,得以申請退還先前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目前土地稅法對於該條文的適用,並無次數上的限制。因此,土地所有權人若因重購土地經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只要該重購土地屆滿5年,再行移轉後又重購土地,仍然能夠依同條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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