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列管5年 民眾留意「3不」避免遭追稅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的日起列管5年,於列管期間內需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包含所有權不移轉、戶籍不遷出及自住不出租營業,以免遭追繳原退還稅款。

所有權不移轉、戶籍不遷出以及自住不出租營業

稅捐稽徵處提醒,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對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於5年列管期間內,每年都會清查其重購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如已出租或供設立營業登記,現況雖為住家使用,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認定,另因故遷出戶籍,雖實際居住該地,也與「辦竣戶籍登記」的規定要件不符。

由於近來被追繳稅款原因「戶籍遷出」的比率有攀升趨勢,稅捐稽徵處提醒,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於列管期間需「持續」設立戶籍,即使短暫遷出「1天」,也會因不符規定,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捐稽徵處表示,考慮民眾常因不熟悉法令規定,疏忽自身權益,核准退稅公文上均會加註提醒文字,並檢附「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列管應注意事項」宣導文件,希望民眾多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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