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需說明違建風險

頂樓加蓋屬於違建,頂加是否有被拆的風險,會影響買方締約的意願,頂加於簽約前或交屋前是否業經主管機關為查報通知拆除,攸關頂樓建物是否有被拆除之「立即危險」,賣方如果故意隱匿接獲拆除通知的資訊,賣方要負賠償的責任。

頂樓加蓋有被拆的風險,常影響買方購屋意願。(示意圖)

接獲拆除通知應告知買家

黃姓男子於民國九十九年以五七○萬元購買新北市的一棟公寓大樓五樓頂樓的房子及頂樓的增建屋,黃在購屋前知道頂樓建物為違章建築,因此與賣方在契約中約定,如賣方在簽約前已收到頂樓建物之查報拆除通知而未告知者,黃男得解除契約並向賣方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

雙方在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晚上簽約,黃男付清屋款交屋後才知道,新北市違建拆除大隊於他們簽約當天上午,就將拆除通知送達賣方,但賣方於同日晚上簽約時竟仍刻意隱瞞此一事實,致頂加於同年八月間遭拆除大隊全部拆除,他請求賣方返還五七○萬元並加計法定利息。

賣方則辯稱,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明載「頂樓加蓋為贈品」,雙方的買賣標的不包括頂樓加蓋,且他因未居住在戶籍地,故於雙方簽訂契約當時並不知悉報拆通知已寄送至戶籍址,他到翌日下午始發現該通知,他並沒有故意隱匿接獲查報拆除通知資訊。

何時收到通知採「到達主義」

台北地院認為,雙方契約明載「賣方在交屋前『收到』…而未告知者…」,賣方何時收受主管機關之查報拆除通知,係採「到達主義」,而非以賣方何時知悉為認定標準。所謂「到達主義」,是指意思表示達到賣方之支配範圍,置於賣方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之狀態而言,新北市之拆除通知係投遞至賣方之戶籍地址,自應認該通知即已達到賣方可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狀態。

法院指出,賣方雖辯稱「頂加為贈品」,但雙方的買賣契約第一條第一款記載:「本買賣標的另有頂樓增建部分」,顯見,頂樓建物亦屬契約所約定的買賣標的。如果頂樓建物為「贈品」,理當明載於契約本文或特約事項內,以避免日後爭議,但雙方反而針對該頂加之危險負擔及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另於契約中約定,可證「贈品說法」不足採信。判決賣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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