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避奢侈稅,賠了夫人又折兵

售屋者能證明房子是自用住宅,則免課徵奢侈稅。

洪姓女子在二○一一年五月以四百零二萬元購買新北市的一棟房子,一年後以四百八十二萬多元賣出,賺到八十萬元,但因她用不法手段規避奢侈稅,國稅局要她補繳奢侈稅七十二萬三千多元,並課罰○點二五倍的稅額罰鍰十八萬多元,她連補帶罰共要繳九十萬多,獲利全部吐出還要倒貼,賠了夫人又折兵。

不符自用住宅要件

洪女買了房子後出租他人,所以戶籍未遷入,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要證明房子自住必須將戶籍遷入),她於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將房地賣給張姓男子,當天簽約後,洪女為規避奢侈稅之課徵,於同年五月二十八日將自己戶籍遷入這棟房子內,並洽得買方同意,另行簽立同年六月一日為簽約日的另份買賣契約書(即將買賣日期延至洪女戶籍遷入房地之後),企圖製造她曾自住的假象,以符合免稅的規定。

但國稅局察覺有異,要求洪女說明,洪女為恐遭查獲裁罰最高三倍稅額之罰鍰,乃向國稅局坦承虛偽另立簽約日期同年六月一日的買賣契約,國稅局於是核定洪女應補繳奢侈稅七十二萬三千多元,並課罰罰鍰十八萬多元。

這件事原本很少人知道,是洪女自己抖出來的,原來洪女事後不甘心,她認為吳姓地政士收取代書費二萬元,卻未告知「正確奢侈稅課徵資訊」,害她要補稅,於是向法院控告吳姓地政士,法庭審理時這段補繳奢侈稅的過程才曝光。

地政士沒有疏失

一審法院認為吳姓地政士有疏失,判決吳姓地政士要賠洪女四十八萬元。但台灣高等法院卻翻案,改判吳姓地政士勝訴確定,不用賠錢。

高院指出,買賣雙方交易條件並非由吳姓地政士媒介成立,吳雖然收代書費二萬元,其中由買方張志榮支付買賣代書費一萬二千元、抵押權設定代書費四千元、簽約費一千元,賣方即洪女則只支付三千元 (抵押權塗銷代書費二千元、簽約費一千元),吳僅受洪女委任辦理房地塗銷舊有抵押權、草擬買賣契約及過戶等事宜,房地出賣應否課徵奢侈稅之稅務事宜,並非吳受委任之範疇。

洪女明知房子買進後未滿二年就賣出,要繳奢侈稅,意想透過事後遷入戶籍及延後申報買賣成立日期之安排,規避奢侈稅之課徵,洪女自己要對此負責,跟吳姓地政士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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