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服務費的爭議

張姓男子於五年前透過××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仲介,以總價五八○○萬元,將他的房屋賣給吳姓女子,雙方簽約後,吳姓女子只將第一期款五八○萬元匯入履約保證專戶後,即未再支付任何價金,經張姓屋主先後二次發函催告,仍不予理會,張於是以存證信函向吳女表示解除買賣契約,但吳女要求張依原契約繼續履行,雙方發生爭執,張乃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雙方的買賣契約業已合法解除。

因吳女未依約如期將第二期款五八○萬元匯入指定之履約保證專戶,構成違約,經張合法催告仍未繳納,台北地院認定張姓屋主有權解除買賣契約。

要付服務費給房仲

買賣契約事後因故解除,對於仲介應得的報酬並無影響。

當初張委託××不動產公司仲介時,講好如果買賣成交,要付一三○萬元的仲介服務費給房仲,但張認為他與吳女的買賣契約已經合法解除,買賣關係應已不存在,他就不用給付仲介服務費給××不動產公司,而且××公司於簽訂買賣仲介委託書之翌日,即覓得買主吳女,其所任勞務僅短短一日,竟請求高達一三○萬元之報酬,顯然不成比例。不願給付仲介費給××不動產公司,因此又與××不動產公司打起官司。

但法院最後判決張敗訴,應給付一三○萬元給××不動產公司。法院指出依雙方所簽之買賣仲介委託書第五條之約定:「買賣成交者,受託人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一三○萬元」,可知××不動產公司之居間報酬請求權,係以買賣成交為唯一要件。

契約解除仍須付費

房仲公司扮演居間人的角色,仲介委託契約為「居間契約」,於買賣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即得請求報酬,其後買賣契約即使因故解除,對於仲介應得的報酬並無影響。也就是說,買賣契約事後解除,仲介服務費並不會因此受到影響,委託者仍然要付給房仲。

法院並指出,仲介公司於接受客戶委託前,平日須花費甚多人力、物力蒐集區域不動產相關資訊,以便在接受委託後,得以手上掌握之潛在買方迅速配對,加快交易之成立,不能因為本件房仲公司在一天內找到買家就指其獲得高達一三○萬元之報酬,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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