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預售屋後 需申報繳納契稅嗎?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取得使用執照後 應報繳契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新聞提及,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果以自己本身、配偶或其親屬名義申請建造執照,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只是名義上使用執照起造人,實際上並非起造人自己興建房屋,是向建屋者購買房屋,依實質課稅原則,屬於不動產買賣行為,所以應在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當日起60天內申報繳納契稅。

提醒民眾注意,匿報或短報應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民眾若對契稅有疑問,可至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官方網站查詢相關資料。

(出處: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購買預售屋後 需申報繳納契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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