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尚未繳的稅額 可自遺產總額減除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有民眾張小姐詢問,因父親於2022年5月15日過世,名下遺有房屋1棟,原先未繳納的房屋稅新台幣12,000元,已於同年5月31日由家人繳納,申報父親遺產稅時,該筆稅款能否作為遺產稅的扣除額減除?

國稅局說明 減除規定與計算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提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另依財政部1986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的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的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隔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

依前述規定,張小姐父親於2022年5月15日過世,2022年期房屋稅12,000元,按房屋稅課稅期間為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自課稅起始日2021年7月1日起至死亡日2022年5月15日的生存期間計319天,按生存日數占課稅期間(2022年為365天)比例計算,可以作為遺產稅扣除額減除的應納未納房屋稅為10,487元(12,000×319/365)。

民眾若有稅務申報問題,可再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出處: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被繼承人尚未繳的稅額 可自遺產總額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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